喜见“局长吃罚单”
昨天下午,广西北海海事法院执行法官结束了对广东省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南山开发区一块4228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至此,这起跨省执行案终于画上句号。带队执行的北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张乾成告诉记者,在执行过程中,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因拒不协助执行土地过户手续,被处以罚款30万元,局长个人也被处罚款1万元。(7月24日南方都市报)
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在笔者看来,对国土局罚款30万元不是诱因,局长同时也得到1万元的罚单,恐怕才是这则新闻的看点。
对局长罚款1万元,并非执行法官心血来潮。按照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尽管法律上规定得明明白白,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法之后,受到处罚的也往往只是“公家”。而主要领导则毫发无损,顶多会因“负有管理责任”,而受到上级的批评。由于缴纳罚款也是用的公家的钱,“崽花爷钱不心疼”,领导很难真正吸取教训,导致执行难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而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也让作为法人的局长“吃罚单”,无疑触到了他的痛处。毕竟,让局长本人缴纳罚款,用的是他自己的“私房钱”,值不值得为公事让私人受损失,这样的经济帐对于当事人来说,想必局长比一般人更会算。要局长为自己的“领导责任”掏腰包,其执法的效果,不知道胜过多少次对单位罚款,和上级给的那些不疼不痒的行政处分!
几年前,在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方廷钰针对医药市场的乱收费行为,认为“罚款处罚罚不到领导头上”,是导致高收费、乱收费的原因之一,呼吁医药主管部门动真格。现在,执法机关让“局长吃罚单”,的确是一个“动真格”的好办法,值得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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